博士研究生
岗位名称
博士研究生
企业名称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联系电话
18150019696;15159723275
学历要求
博士
所属领域
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服务
所在地区
北京/北京市
人数
1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公司简介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经济研究院”)是自然资源部直属的正局级事业单位,承担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分中心理事会秘书处工作。经济研究院主要任务是开展自然资源经济、管理和改革研究,开展自然资源发展战略、矿产资源战略、地质勘查战略及相关重大战略研究,开展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研究,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研究,开展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高效利用制度研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开展矿产资源经济和政策研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理论与政策研究,承担标准体系构建、标准(含预算定额标准)研制、标准国际化等业务支撑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经济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业务支撑和决策咨询服务。连续20年保持“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2018年获得“首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2020年获得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2021年获得“首都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连续10余年被评为部绩效考核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机构设置
我院共设有28个内设机构,其中,内设管理与后勤服务保障机构8个,业务机构20个。挂靠单位有: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秘书处、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科研概况
截至2024年底,累计完成各类科研项目1835项,承担并完成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各类基金项目6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191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7100余篇,公开出版学术著作420余部。
近年来,服务支撑力度不断加强,提交的关于参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蒙古论坛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报告、2024年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等311项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提交的32项调研报告被评为部优秀调研报告,自主研发的14个计算机系统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人员概况
经济研究院科研技术力量雄厚。全院共有在编在岗职工272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21人,高级职称167人,博士、硕士168人。专业结构涵盖资源经济、区域规划、地质矿产、土地管理、法律、财会金融、社会科学等学科领域。
四、发展历程
1976年,经国家地质总局批准,组建地质机械仪器设计院。
1978年,更名为国家地质总局地质勘查技术研究设计院,并增设国家地质总局地质经济研究室。
1982年,更名为地质矿产部地质技术经济研究中心。
1989年,更名为中国地质矿产经济研究院,定位为国家和部门决策的智囊机构,研究重点从微观向宏观转变。
1998年,更名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2018年,更名为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岗位要求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招聘对象
在校期间为非在职的2025年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含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近两年内(截至入职前)获得国家认可的国(境)外学历学位且没有工作经历的留学生。非招聘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定向生或委培毕业生不在本次招聘范围。部分岗位仅面向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详见《岗位信息表》。
四、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政治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三)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心理素质。
(五) 应届毕业生于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应聘人员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需取得学历和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报考,且最高学历所对应的专业应与岗位要求的专业相符。留学人员需提供能够认定留学人员身份和留学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北京市关于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应届毕业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90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京内生源须具有北京市常驻人口户籍,不含北京高校集体户口。京外生源须符合办理进京落户政策的条件,本科生不超过26周岁(1999年1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1995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1990年1月1日后出生)。
(七)报名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被开除党籍、公职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还在禁考期的人员;
5.曾有学术不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发布时间
2025-04-27 10: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