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融合发展面临哪些困境?看徐伟博士怎么说!



以“融聚·致远”为主题,由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海上风电分会、国家风力发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组织的(第八届)中国海上风电工程技术大会在福州圆满落幕。大会汇集来自政府代表、协会代表、两院院士、开发商、整机制造商、科研院所、产业链单位等资深代表共襄盛会。



我院董事长徐伟受邀出席并以“海上风电融合模式及制度创新需求”为题作报告分享,主要包括海洋产业融合现状”、“海上风电为什么融合发展”、“海上风电如何融合发展”、“政策难点及建议”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相关政策



徐伟介绍了近年来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相关政策:


l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中提到:鼓励实施海上风电项目与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海域的分层立体开发,最大限度发挥海域资源效益;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5号)中提到:从中央层面提出“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l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中提到: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兼容。分类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优先保障海域主导功能,合理确定兼容功能,确保各类用海活动影响和风险可控,着力提升海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l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引导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综合立体开发。沿海各地要鼓励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利用养殖池塘、围海堤坝、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废弃盐田、电厂温排水区、海上风电场区等已开发建设海域,鼓励采用“风光渔”“渔光互补”等“光伏+”的综合立体开发模式,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光伏方阵边缘处到自然岸线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海上风电融合发展的三种模式




由于我国近岸资源的稀缺、风电降本增效的需要、深远海政策的要求、风电的用海特征问题,我国海上风电融合发展是必然的。针对上述问题,他提出了海上风电融合发展的三种模式:


1、基于空间耦合的多重利用。这种模式有几个特点:多个用海主体,开发商是海上风电企业,养殖由养殖企业来做,共同利用同一空间来发展不同产业;


2、基于产业互补的链条延伸。产业链延伸主要解决风电消纳、开发成本高等问题,这一模式可能是未来解决深远海风电开发经济可行性的主要方式;


3、基于整体开发的综合利用。在这种模式中风电并不一定起主导作用,而是服务于整个综合开发体的电力基础设施。



从四个方面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




目前,海上风电融合发展仍然面临很多困境,不同产业用海要面对多次审批、海域使用金重复缴纳、缺少海上综合开发制度体系等难点他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


1编制海洋详细规划。把各种开发活动在同一空间内予以协调,对详规进行整体的论证;


2简化融合开发审批流程。对于已确权的海域兼容利用,建议简化论证手续和审批手续


3适当减免海域使用金。一是有多种类型同时开发时,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最高的类型缴纳;二是建议第二种用海类型按比例减免海域使用金;


4、针对综合开发建立专门的制度体系。形成一整套针对综合开发的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鼓励企业按照综合开发模式申请海域。


* 公众号“海洋开发咨询”编辑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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