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海上福建”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十)强化海洋科技创新
1.创建一批海洋创新平台。在海洋水产良种、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新型材料、海洋生态环保等领域,创建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所等创新平台。加强大黄鱼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平潭)、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等发展。加快海洋领域福建省创新实验室筹建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海洋渔业局、工信厅)
2.推进一批海洋科技研发项目。重点围绕水产良种繁育、海洋绿色养殖、海洋工程装备与新材料、海洋生态环保、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卫星通信等领域,通过科技重大专项、产学研合作、引导性项目等方式,每年组织实施10个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推进湾外离岸养殖设施、大黄鱼育种及饲料研发、海洋赤潮监测等技术攻关,力争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海洋渔业局、发改委、工信厅)
3.转化一批海洋科技创新成果。打造海洋“双创”基地,建设一批海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试基地,构建创业孵化全链条。鼓励发展海洋科技中介机构和服务组织,用好“海创会”“海博会”“海洋周”等平台,力争沿海设区市和平潭每年各转化落地1个以上海洋科技重要创新示范成果。(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
4.培育引进一批海洋创新人才。支持高校海洋学科和专业建设,谋划组建海洋类本科高校。推动校企合作培养海洋科技人才,建设3~5个海洋学科创新平台和1~2个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开展海洋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将海洋相关专业列入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实施《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对引进的特级和A类、B类、C类海洋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给予相应支持。实施“师带徒”引凤计划,组织60名以上海洋人才开展扶持青年创业创新等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海洋渔业局、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
(三)强化金融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运营“海上福建”建设投资基金,完善海洋项目投融资机制。积极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项目建设。鼓励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海洋产业发展、海洋科技创新等方面重大项目,给予中长期优惠信贷支持。用好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海峡银行等我省金融机构资源,推出更多海洋信贷产品。大力发展涉海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发改委,福建银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
二、《福建省推进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产业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3年)》
(二)支持创新应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发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减免、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等扶持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行业技术开发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等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突破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大“八闽英才”培育工程等省级重大人才计划对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领域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海洋渔业局、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税务局,省委人才办,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用好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县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等项目建设。积极利用福建省海洋经济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企业联合发起设立专项基金,重点支持一批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发挥技改融资支持专项和技改奖补等政策引导作用,推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多海洋信贷产品,加大对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产业的贷款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给予辅导支持,助推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工信厅、海洋渔业局、科技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福建省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3年)》
1.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将我省列入全国内湖、沿江、沿海船舶绿色智能创新发展示范区;支持在福建省建设国家级电动船舶研发制造基地,并予以专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
2.支持符合要求的高技术船舶和深海养殖装备申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按相应政策对装备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3.支持开展电动船舶示范应用,对制造电动船舶的企业,在电动船舶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示范首制船舶按交付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40%给予奖励,后续船舶按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本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所需资金从“电动福建”建设专项中统筹安排,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开展电池租赁业务、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按《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闽工信法规〔2020〕99号)相应政策给予支持;支持采取企业用户和承建方共同研发等模式,解决示范船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加快推进示范船建设;鼓励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申报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解决研发过程中“卡脖子”关键技术。(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国资委、科技厅)
4.支持省投资集团牵头组建全省深海养殖装备租赁公司,通过财政补贴、金融保险等多种形式的“组合拳”的支持,不断降低成本为养殖企业提供先进适用、租金优惠的深海养殖装备租赁服务。创新深海装备养殖的金融和保险服务,探索开展深海养殖装备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将深海装备养殖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深海养殖装备保险业务试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海洋渔业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投资集团、船舶集团,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三)落实资金保障。财政对塑胶养殖渔排改造、塑胶养殖浮球、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升级改造事项投入予以奖补。省市县各级财政投入原则上不低于总投入的50%,其中省级财政按照“先改造后补助”的原则,承担各级财政总投入的60%,并分年度到位,由设区市统筹安排。沿海设区市在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时,对任务较重、财力相对困难的县予以倾斜支持。
五、《福建省建设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工作方案》
1.强化资金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不同层次给予补助。对新建的省创新实验室,省财政建立实验室建设经费后补助奖励机制。对新建的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或资助。对已建且绩效评估优良的省部级以上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可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助。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资助。对引进落地后成效显著的重大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后给予绩效奖励。对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和非财政资金购买研发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省内企业购买重大海洋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助。对促成包括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交易成交额的3%给予奖励。
2.强化项目支持。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出“高精尖缺”导向,支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揭榜挂帅”攻关项目。以省级创新券、场地租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涉海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持续实施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支持涉海科研院所将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的研发项目。
3.强化人才保障。通过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B、C类)认定、海外优秀青年来闽学术交流计划、“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国家和省引才引智项目等项目,大力引进和培育海洋领域青年科技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海洋领域高层次人才,按规定落实好安家补助、子女教育、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政策。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海洋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4.强化多元投入。建立健全以政府为引导、企业和社会为支撑的多元化海洋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各级政府加大对海洋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扶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金融资金、优质民间资本等积极参与海洋科技创新投资,与高端创新载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产业研究院、海洋科技孵化器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科技创新平台依托企业申请“科技贷”给予融资。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不同层次,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省直推荐部门在本部门预算中落实。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
6.省创新实验室建设经费由设区市政府牵头筹集,其中“院(校)地合作模式”建设的省创新实验室,设区市(含所属县市区)财政投入不低于建设总经费的50%,省级财政以分段后补助方式给予的最高奖补额度为其建设总经费的50%;对“院(校)企合作模式”建设的省创新实验室,设区市(含所属县市区)财政投入不低于建设总经费的30%,省级财政以分段后补助方式给予的最高奖补额度为其建设总经费的30%;省财政奖补经费中50%在建设期间拨付,剩余50%待建成启用验收后再予拨付,建设成效不明显的则不再拨付。设区市(含所属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将省创新实验室运行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创新实验室启动建设3年后,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建设成效显著的,由省财政每年支持每个实验室运行经费不少于5000万元,连续支持5年,对评估建设成效差的暂不安排运行经费。 (省科技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创新实验室参建单位)
7.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最高50%)资助,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3000万元。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对引进落地后成效显著的重大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再按其执行期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科技厅、财政厅)
8.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支持力度,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初创期一般为五年。对于评价命名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以上后补助资金由省和设区市财政各按50%承担,省级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省科技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9.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工业和信息化类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省工信厅、财政厅 )
10.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在闽设立高水平研发中心,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政策,且资助标准从原有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提高至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省科技厅、财政厅)
对新批准建设的协同创新院产业技术分院,每家资助80万元-100万元。(省发改委)
11.对已建且绩效评估优良的省部级以上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可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助。(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
12.支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揭榜挂帅”攻关项目。 (省科技厅)
13.鼓励涉海企业积极主动承担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任务,对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按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相关研发活动,国家和地方项目资助总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
14.持续实施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支持涉海科研院所将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的研发项目。(省科技厅 )
15.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仪器设备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并对外开展科技服务,省级创新券予以优先支持。(省科技厅、财政厅 )
16.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的场地租金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用房补助经费中列支。 (省科技厅、财政厅 )
17.引进、认定和支持一批海洋领域高层次人才,对符合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B、C类)条件的给予最高700万元安家补助。(省人社厅、海洋渔业局 )
18.海洋领域人才入选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或“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的,每人可享200万元资金扶持;入选国家和省引才引智计划、的,用人单位可享一定引智项目经费扶持;入选海外优秀青年来闽学术交流计划的,每人可享一定的资金扶持。 (省人社厅、科技厅 )
19.用人单位聘用“985工程”、“211工程”学校海洋专业领域工科类毕业生、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经同意按规定离岗的科研人员及台港澳著名大学的工科类毕业生,由省财政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省人社厅 )
20.对符合条件的海洋领域高层次人才,按规定落实好安家补助、子女教育、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政策。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1.对省内企业购买重大海洋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中科院海洋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符合条件的通过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予以支持。对促成包括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交易成交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省科技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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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海上福建”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2、福建省推进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产业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3年)
3、福建省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