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争创霞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若干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
霞政规〔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争创霞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若干扶持措施(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霞浦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
关于争创霞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若干扶持措施(试行)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进一步拓展对台农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霞台农业融合发展,争创霞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特制定如下若干扶持措施:
一、落实同等待遇
1.在落实落细各级各类惠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按照“非禁即享”的原则,确保福建省 225 项台胞台企同等待遇落实到位。县直部门实施的各项政策要对台胞台企一视同仁。要加强与台胞台企联系,主动宣传解读政策,着力为台胞台企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先行先试,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打造“无差别”工作生活圈,为福建省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贡献霞浦力量。
责任单位:县委台港澳办,县直各相关单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
2.在县霞台融合发展中心设立霞台农业融合发展专项资金,2023年至 2025年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1000万元,用于争创台湾农民创业园,重点用于本扶持措施各类优惠政策兑现、台资涉农项目补助、项目第三方审计费和规划编制、基础设施、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若年度扶持资金的需求超过1000万元,不足部分实行“一事一议”,研究解决。建设项目采取“先建后补”和“建后奖补”管理方式,其中,台资涉农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的50%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县霞台融合发展中心、财政局(各项措施均需县霞台融合发展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不逐一列出)
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新设立的台资农业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领域),外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资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予以一次性开办补助5万元。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实行用电补助,对台企从事种植和养殖生产的,给予农业生产用电电费30%补贴。
责任单位:县霞台融合发展中心
5.支持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发展、乡村产业培育、文创等乡建乡创项目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对入选省级闽台乡建乡创陪护式服务项目的,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给予20万元补助,用于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6.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在向上申报各类农业产业园区项目、交通项目、水利项目等方面积极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创建区域项目。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文旅局
三、实施用地优惠
7.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充分保证台湾农民创业园创建建设用地需求;在编制全县建设用地指标年度计划时,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创建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支持台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充分保障台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8.属于福建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供地价格方面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9.因建设需要办理林地征用、占用的,在符合现有政策的条件下,林业部门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对台企林木采伐,优先使用同类型采伐限额指标。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10.台胞台企通过流转或租赁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流转或租赁,若无法继续流转或租赁的,保障其享有合法退出的权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1.对从事高效设施农业、新品种引进示范项目的台胞台企,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土地租金给予50%补助,但不得改变土地用地性质、抛荒撂荒,否则不享受该用地优惠。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四、支持品牌建设
12.支持台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产品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对新获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3.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台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取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台企、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4.支持台企制定企业标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台资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五、扶持产品营销
15.积极在省市县各类线上线下公共媒体上,对霞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创建工作、台胞台企及产品开展持续性的宣传报道,助力产品营销。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
16.组织台企参加各类展销会与公共主题活动推介企业与产品,对到县直有关部门备案后参加市内、市外省内、省外、国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已享受相关补助的不再补助。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家、省级农展赛事中获得最高奖项的,根据农展赛事级别每项分别给予奖励10000元、5000元。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工信局、文旅局
17.支持台企在宁德、厦门、福州等区域中心城市举办特色农产品营销活动。积极通过各类销售渠道助力台农产品销售,设立台农产品专柜。协助对接中大型企业与行业进行集中采购与团购,引导产品进入各大电商平台、连锁超市、连锁生鲜、果品专卖店。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8.台企通过自建电商平台或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当地农产品,年网络交易额达500 万元以上并纳入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按上级奖励标准50%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9.支持台企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8万元、3万元。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年度监测合格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0.鼓励台胞台企牵头注册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申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六、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21.鼓励台企发展设施农业,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符合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助项目标准的优先给予支持,给予省定补助标准1:1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2.支持台企对项目用地上原有不符合其品种种植需求的大棚进行改造、修缮,按本措施第二点台资涉农项目的规定,给予项目县级补助。对项目用地上原有大棚无法通过改造、修缮达到其品种种植需求,并且已老旧生锈的大棚,支持进行重建,按省定六类大棚标准重建的,因政策原因无法享受省级项目补助的,由县级按智能温室每亩2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10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8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4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1.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若未按省定六类大棚标准重建的,按本措施第二点台资涉农项目的规定,给予项目县级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3.支持创建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温室大棚用于吸引台企发展设施农业。对租用温室大棚的台企,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温室大棚租金给予50%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七、支持水产产业发展
24.积极配合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育种原创性技术、新品种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能力强的台资水产种业企业开展选址工作,开通绿色通道为其办理用地批复。对获得市级、省级水产原种场或良种场认定的台资企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5万元。
责任单位:县海洋渔业局、自然资源局
25.积极推动我县水产企业与台湾养殖合作,在设施渔业补助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台胞台企从事海上养殖的优先给予办理养殖证,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海域使用租金减免50%(可抵县下达给乡镇的任务数)。
责任单位:县海洋渔业局、县福宁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6.县福宁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符合担保要求,并具有一定品牌优势、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效益好、信用度高的台资水产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
责任单位:县福宁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八、强化金融服务
27.2023年至2025年在预算安排的“霞台农业融合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的范围内,每年列支投入100万元至200万元(具体额度按年度实施方案安排),设立“霞浦台湾农民创业园贷款担保补助资金”,由县福宁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运营,为台胞台企提供贷款担保,免收企业担保费,并给予县福宁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担保额的1%/年保费补贴。由县金融办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福宁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霞台融合发展中心、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贷款业务品种。对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每年按企业实际付息金额的95%予以补助,且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县福宁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九、加强人才交流和用工服务
28.符合条件的台胞可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支持选任台胞担任科技特派员。台胞在霞从事农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和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科技局)
29.台胞台企同等享受省市县出台的各类实习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台胞可参加霞浦县乡土人才评选活动,评选通过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符合省、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条件的,给予推荐参评。台胞经认定符合“兴霞人才”条件的,落地后同等享受相关待遇。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30.支持台企外出招聘,积极组织有外出招聘需求的台企到外地招聘员工,在宁德市外招聘员工的,按照每家企业省内3000元、省外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台企在职老员工为企业从宁德辖区以外引进新员工,缓解企业用工短缺问题,对企业在职老员工为企业从宁德辖区以外引进新员工,实现首次来霞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参加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时间为依据),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老员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奖补资金由企业“先垫后补”。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31.鼓励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回籍到台企种、养殖一线见习,按霞浦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闽人社〔2023〕86号)文件规定实施补贴,不重复享受本补贴)。对接纳回籍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到种、养殖一线见习的台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计算。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十、完善服务体系
32.组建霞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机构依托霞台融合发展中心。优化管委会职能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对台商来霞投资农业实行“一站式”代办服务制度,积极协调县直各有关单位为入园投资的台胞台企解决项目立项、用地用海、用水用电、税务、社保医保、建设许可、市场主体注册等方面的手续报批。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尽量简化程序和手续,限时办结。
责任单位:县霞台融合发展中心、县直各相关单位
33.入驻霞浦县的台商、台农及台企雇佣的台胞员工的子女,需在辖区内公办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就学的,经园区管理机构和县委台港澳办审核、批准后,由县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给予就近安排,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34.由管委会牵头制定霞台农业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实施方案,牵头开展项目审批、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
责任单位:县霞台融合发展中心、县直各单位
35.对示范推广台湾种、养殖新品种、新技术方面发挥作用大的或对产业结构有重大牵引拉动,且经济总量与财税贡献大的农业或农业加工项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
责任单位:县直各相关单位
附则:
(一)本措施中台企指台资占比30%以上(含30%)的农业(含涉农工业、商业)企业、台资占比20%以上的(含2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台胞个体工商户。
(二)本扶持措施与我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措施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若今后上级或本县出台新的文件和规定,则以新文件和规定为准。
(四)本措施由霞浦县农业农村局、霞台融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