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1项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4日


标准指出
新(改、扩)建水产养殖单位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执行
现有水产养殖单位
自 2024 年 12 月31日起执行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统一监督实施
渔业(农业) 行政主管部
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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