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我县《2023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霞浦县机动渔船燃油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代章)
2024年5月6日
霞浦县2023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资金发放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2023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工作,并确保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补助对象。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2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调整的补充说明》(闽海渔规〔2022〕9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补助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福建籍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船证书”) 齐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二、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执行规定
2023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2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调整的补充说明》(闽海渔规〔2022〕9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24〕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3年渔业发展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第四批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7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50%。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补贴:
1.渔船发生涉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
2.因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防台风指挥,被立案查处的;
3.渔船电毒炸作业,被立案查处的;
4.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5.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1)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当年度的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按海洋伏季休渔规定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当年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违规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负责任捕捞补贴: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幼鱼比例、组织化管理7项指标,其中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幼鱼比例占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0%。
小型海洋捕捞渔船(12米及以下渔船)执行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3项负责任捕捞指标,其中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42.5%,组织化管理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
1.进出港报告。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通过渔港通APP、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进行报告,至少需有6个月的报告记录,每个月进港和出港报告记录至少各1次(全年报告记录达到18次),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报告次数的渔船以实际生产情况为准,需提供相应的生产情况说明,经所属渔业组织或属地政府核实确认后,给予该部分补贴,不满1进1出的渔船,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2.船位监测。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 AIS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按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 AIS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终端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3.渔捞日志。渔船填写进港报告时,需提交相应航次的渔捞日志填写记录。通过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渔港通 APP或本县自行开发系统、纸质材料等如实填报、记载渔捞日志。
4.定港上岸。渔船填写进港报告或捕捞渔获物通过捕捞辅助船转载上岸时,需对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情况进行填报。可通过渔港通 APP、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内“具体信息”进行填报,也可以纸质形式填报,经渔获物上岸管理、渔港管理、渔业执法部门或其他渔业基层管理机构认可达到9次记录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9次的渔船,不给予该部分补贴。上岸渔港可以为“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录”以外的三级以上渔港。
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6.组织化管理。按照渔船组织化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组织化管理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7.幼鱼比例。按照最小可捕规格及幼鱼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幼鱼比例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四)其他情形:
1.关于违规渔船问题。根据我县立案查处的渔船违法违规情况,结合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提供的2023年省内外异地违法违规情况,对资源养护补贴资金进行审核、扣减。对当年度已立案但在补贴资金发放时尚未结案的渔船,待结案后对照相应补贴政策执行。
2.关于伏休期间钓具渔船补贴问题。认真对照上报的自愿申请参与伏休钓具作业渔船名册,仔细核查钓具渔船在港情况和自愿休渔承诺书执行情况。对符合条件且严格全程执行伏季休渔规定的,可申报伏季休渔补贴;伏休开始后尚未上报的,不再列入补贴发放范围;对存在未按要求伏休、擅自离港等情形的,不得发放伏休补贴。对在伏休期间和伏休期之后发生过户的,以及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情形的、自愿参与伏休但缺少有效渔船证书的、伏休期渔船证书出现断档等情形的钓具渔船,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专题会议纪要》(〔2023〕2号)规定执行。
3.关于有效时间认定问题。2023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按照执行伏季休渔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结合执行负责人捕捞情况,按照渔船证书有效月份占全年比例,等比例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国籍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等证书之一的有效期出现月份断档的,应将相应断档月份予以扣除,证书一个月内一天有效 ,本月认定有效。
三、补助标准
2023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十四五”国内机动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发放。按照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作业类型和渔船大小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其中,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发放程序
1.申报
渔业生产者在填写《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补贴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经船检、渔监、捕捞许可审批等机构予以审核确认通过的,可不提供)。
2.审核
对申请人提供的渔业船舶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具体职责:一是结合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对申请人提供的渔业船舶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二是依照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助子系统数据,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渔业船舶证件的纸质材料,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灭失渔船的数据情况,在2023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中予以相应扣减;三是根据霞浦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对渔船的违规处罚情况以及对负责任捕捞七项指标(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幼鱼比例、组织化管理)是否达到管理要求进行审核统计后,提出的违规渔船补贴暂缓发放、扣减等意见,对涉及案件渔船按照发放执行规定予以扣减相应2023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
3.公示
制作《2023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公示单》《2023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公示名册》,通过霞浦县政务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重点为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各项指标方面的执行情况、补贴金额等,接受群众监督、投诉、举报。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有异议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按调查、核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4.发放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有举报经查不实的发放对象,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向县财政申请拨付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待县财政将资金拨付县海洋与渔业局零余额账户后,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委托县信用联社打卡(转账)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指定专人及时准确在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系统中做好本辖区补贴资金发放相关数据的录入工作,坚决防止虚报、乱报行为,确保惠渔政策公平公正、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上述情况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省文件写: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对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部门。


来源: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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