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事务牵涉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从国际贸易到海洋环境保护,从国防安全到海上休闲娱乐,等等。在我国,与海洋有关的各类活动归属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控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务院下属的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农业部和海关总署等代表中央政府履行相关的海洋管理职能;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及县市一级在其行政区划内对海洋事务分级管理。
目前我国有四支海上执法力量,分别是中国海警、中国海巡、中国渔政和海关缉私警,分别归属不同部门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海上执法工作。
中国海事主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隶属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国海事的职责包括船舶登记、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危险品运输管理以及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海事管理机构还负责船舶检验和发证工作,以确保船舶适航。中国海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属于行政机关,人员编制系公务员,需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其属海巡船属于公务船。
中国渔政主要负责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监督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并查处违法捕捞行为。渔政还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以及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海警、海事和渔政、海关缉私在海洋管理中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海洋环境。在具体工作中,各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配合,以确保海洋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相对而言,海事与海警的职责有一定的重合度,主要体现在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海上交通安全方面:海事部门负责拟定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并具体开展海上交通管理执法;海警部门则通过其警察权和渔业监管职权,与海事部门共同维护海上交通安全。
二是环境保护方面:海事部门负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工作,而海警部门在打击涉砂违法犯罪、非法倾倒废弃物等方面与海事部门合作,共同保护海洋环境。
三是执法协作方面:海事与海警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巡航和现场执法等方式,提升异常和风险识别能力,防范和消除海上交通安全隐患。
四是搜救协作方面:双方明确了海上突发应急事件信息通报、应急救助力量配合、救助行动成效评估等工作,进一步整合了海上救助力量,深化了人命救助合作机制。
当然,两者也有很大差异。海事管理机构的专业性优势主要体现在海上交通安全事务的调控,包括拟定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并进行具体执法。而海警机构在海上安全保卫和渔业监管方面具有专业性优势,尤其是在使用武力方面,海警机构更具威慑性。另外,海警机构隶属于武警部队,有权使用警械和武器,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强。而海事管理机构一般不能使用武力。
颇为有趣的是,其实“海警”一词,是从武警部队的前身公安部队的“海巡”(海上巡逻的简称)逐渐演变而来的。1950年8月,经周恩来总理批准,公安部下发试行《关于建立边防组织计划草案》。该计划明确了边防机构的建立和任务等问题,将“海上巡逻”作为边防武装的任务之一。
1954年4月,军委公安司令部设立海上巡逻处,并统一了公安部队海巡队的番号和编制。由此,“海上巡逻”及其简称“海巡”成为公安部队,延续使用了40多年。1995年,国务院批准组扩建公安边防海警部队,驻沿海地区的原海巡支队统一更名为海警支队。于是,“海警”一词替代了“海巡”,用于统称公安边防部队的海上力量。
2013年,国家层面整合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和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队伍,成立中国海警局,“五龙治水”情况得以改善。2018,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简称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在这种特殊体制的背景下,“海警”一词又成为自然资源、公安部门和公安现役部队共同使用的术语。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因此,“海警”正式入列武警部队。2021年通过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表明,“海警”一词已成为武警部队海上维权执法力量的法定指称,对外使用“China Coast Guard”英译名称。
2025年1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深化海事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以推行准军事化管理为切入点,纵深推进海事队伍“四化”建设……”就此,就有人讨论,中国海事局被改制到中国海警局?
海警学院基础部法律教研室主任李林教授在《论我国海上执法力量改革发展的目标》中提及:中国海警是集海上维权、治安管理、渔业管理、打击走私和海洋监察等多项职责于一体的海上综合执法机构。对此李林教授认为:坚持从长远角度要把中国海警与中国海事的执法队伍进行整合。
目前,中国海事集海上交通管理与执法于一身,只是没有设置统一的海上执法机构,而在沿海14个海事局(包括上海海事局、天津海事局、辽宁海事局、河北海事局、山东海事局、浙江海事局、福建海事局、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海南海事局、长江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和连云港海事局)设置了相对独立的海巡执法支队,这些海事局的级别均为正厅级。因此,中国海事也存在内部整合的问题,只有实现内部整合才能具备集中力量开展维权执法的条件。
比较而言,要完成中国海事的内部整合比中国海警把地方所有海上执法队伍整合要相对简单。因为中国海事的下属执法队伍本就在其中央直属管辖的系统内部,而中国海警的情况则分属于中央与地方两个行政管理系统,而且地方还存在处于海洋与土地等不同职能类别的情况,要完成整合则难度大得多。
目前中国海警与中国海事长期处于维持现状绝对不行,因为它不仅损害全国性的涉海法律法规在地方执法部门贯彻执行的有效性,而且还根本违背国家集中海上执法力量开展深海维权的战略部署。
有学者认为,整合工作需分阶段进行:第一步是实现中国海警的中央与地方海上执法力量的整合,以及中国海事局各支海巡执法支队的内部整合;第二步再实现中国海事与中国海警的整合。最好的整合形式是重组中国海警局,即把中国海事队伍以武警军队文职人员的身份集体加入中国海警局。
随着2021年《海警法》和《海安法》出台,我国已确立和稳固了由海警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开展海上执法的模式,短期内应该不会有大的变动。若贸然对两个如此庞大的队伍进行大部制改革,将面临非常大的困难和阻力,可能还会出现1+1<2的情况。但长远来看,一旦条件成熟,则整合利大于弊。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发表了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志文教授的文章,文章指出以海上执法所指向的国家海洋权益为标准,可将海警机构与海事管理机构职权交叉的领域类型化,分别在海上安全保障、海上安全秩序维持和海上安全事件处理三大范畴中厘清两者职权的边界。
李志文教授认为,对涉及渔业船舶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应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承担主要工作,海警机构负责参与或者配合,从而跨越执法部门间的专业性区隔。此时,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的职权,优先于海警机构对渔政监督管理的职权。
对进入我国内水的外国籍船舶管理,应由海事管理机构和海警机构联合行使,由海事管理机构对紧急进入我国内水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指示、督查,并且及时将情况告知海警机构,进而提升海警机构进行海上安全保卫执法的效率,对在我国内水违反法律规定的外国籍船舶进行快速反应。海事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低震慑性的违法行为预防职责,而海警机构则负责执行高震慑性的违法行为强制。
对海上搜救,海警机构与海事管理机构需以其专业性优势为凭据,分配各自的具体职权,共同开展紧急情况下的海上搜救。
相对来说,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上交通安全领域中的执法也具有较低的政治敏感度,相对不易招致国际舆论非议,考虑到国际政治、舆论等因素的影响,在一些情形下由排除了武力执法手段的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海上执法,更有可能收获良性的结果。当然,海警机构与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在专业性和震慑性上存在差异,共同开展执法仍存在一些共同执法领域中衔接机制上的空白,这就需要发挥国家海洋委员会的作用,制定相互协调配合的规范性文件,以推动海上执法整体性目标的实现。
本文转载自溪流之海洋人生公众号